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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惡意欠薪,“刑責”如何才能歸位

2013年8-11月,惠州3名包工頭被指拒不支付工人工資而被惠州公安機關刑拘,其中兩人已移送檢察機關,一人因事後積極歸還欠薪,被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另外,還有一傢公司也因積極歸還欠薪,工人撤訴而撤案。昨日,惠州市治安管理支隊表示,希望這4宗欠薪案能在年底警示一些包工頭老板。(1月7日《南方都市報》)

一直以來,對於欠薪問題的治理,雖然“雷聲”不小,相關的措施,各方的投入,也堪稱給力。不過,當年年治理年年欠,久治難愈的欠薪問題,顯然並未得到有效的治理,即便未必愈演愈烈,恐怕也多少已陷入瞭“西西弗斯困境”。從這個意義上說,對於欠薪的治理加大力度,自然不無靜電油煙處理機租賃必要,此番刑拘“惡意欠薪”包工頭,明確對惡意欠薪追究刑事責任,無疑有望從法律層面對欠薪行為形成威懾與制約。

事實上,“欠債還錢”本該天經地義,作為基本常識,也理當被堅守並維系。那麼何以“欠錢是大爺,欠薪成頑癥”卻成為經濟領域潛規則,“欠薪有理,討薪無門”的病態也反成常態瞭呢?

而按理來說,治理“欠薪”其實本不必苦於沒有妙招,甚至抓耳撓腮,不知所措,而不妨回歸常識與基本規則。以銀行為例,假如欠瞭銀行的貸款,不僅需要歸還,逾期不還者還要被追加利息;而如果拒不還債的話,不僅要損失信用,甚至連帶其他固定資產也要被公開拍賣,再不然還需承擔刑事責任,因為賴銀行的帳戴上手銬也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既然欠銀行的錢不還,是要被逼倉至拍賣老窩,甚至有失去自由之可能,那麼,“惡意欠薪”當然沒有理由反而“欠薪有理”,甚至成為不治之癥。

從法律層面看,對於惡意欠薪行為,既然是對經濟契約與合同法的違反,就應及時施以相應的罰則,諸如“欠薪不還,加倍賠償”,而不必更無需擔憂於“一罰就死”的所謂後果。現實中,其實不乏“手銬一亮,欠薪還上”的先例,這正說明瞭“罰則雖有,從未執行”的尷尬,而罰則的畏首畏尾,倒是變相助長瞭老賴們“欠瞭白欠,不欠白不欠”的僥幸心理,同樣也陷勞動者維權於更加尷尬的境地。

而無論是惡意也好,非惡意也罷,欠薪都是一種違約行為,往嚴重瞭說其實已違背瞭勞動法。既然如此,對於拖欠工資的行為,至少應當追究違約責任。而在國外,雖然同樣存在企業欠薪的行為,但之所以國外的欠薪行為要遠少於國內,國外老板為瞭及時支付工資,往往哪怕是四處借錢也要先把員工的工資發瞭。個中原因其實並非國外的老板道德多麼的高尚,而在於欠薪的後果會非常嚴重。按照工資契約,欠薪的老板不僅“跑得瞭和尚,跑不瞭廟”,除瞭要把欠的工資補上,更要向員工加倍支付違約金,甚至要因欠薪的誠信污點而無緣未來的生意機會與信貸資格,基本相當於在經濟活動中被判瞭“死刑”。欠薪的後果如此嚴重,成本如此之高,自然讓老板不敢隨意造次。


不難設想,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假如欠薪的後果,不過是無關痛癢,甚至還有利無弊,形成負面驅動與惡性循環,倒是並不意外。從這個意義上說,真要走出“欠薪”久治難愈的循環與怪圈,的確更需督促之外,嚴格執行契約和法律,讓欠薪成為劃不來的買賣,欠薪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瞭,薪水發放才無需相關部門的苦口婆心。

無論如何,“刑責”治“欠薪”,其實更應是個常識,盡管責任的認定的確是個技術活,真正導致惡意欠薪的根源,未必就是討薪的對象,而極有可能問題出在其他環節。例如,欠薪包工頭的背後,是否另有連環欠薪的老板、公司甚至政府部門,恐怕更需追問。而無論是誰,無論發生在哪個環節,對於“惡意欠薪”,“刑責”都不應缺台中靜電機租賃位。

台中靜電油煙機出租文/武潔



本文來源:紅網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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