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是指依法取得營運資格,根據乘客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提出的預約申請,提供非巡遊的客運服務,按照行駛裡程、時間或者約定計費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



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規范化管理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約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增城區、從化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本市網約車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增城區、從化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企業註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首次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申請者應當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企業註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申請者應當提交已取得企業註冊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線下服務能力材料。

第七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8年。

第八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除應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身長度大於4.60米,車身寬度大於1.70米,車身高度大於1.42米;配置ABS防抱死制動系統、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後座安全帶;采用自然吸氣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於1950毫升;采用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於1750毫升且發動機功率不小於110千瓦;新能源車還應當配有EBD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行駛證,且初次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未滿1年。

(三)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應當明顯區分於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車服務設施設備。

(四)按政府監管平臺接入技術要求,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車輛,可以由車輛所有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近1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二)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已取得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且名下無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

個人再次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近3年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無A級及以下等級。

第十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本市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安裝配置符合條件的技術裝置的證明,車輛配置ABS防抱死制動系統、EBD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後座安全帶等安全技術設備的說明材料;

(四)車輛彩色照片2張及照片電子文檔;

(五)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近1年無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說明;

(六)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

(七)車輛所有者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申請者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一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對審核通過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證明有效期為60日。

第十二條 車輛所有者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第十三條 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網約車車輛所有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註銷的,應當退出營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註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配合市公安交警部門做好車輛使用性質變更。

第十五條 個人繼承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繼承人可以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後,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企業法人合並、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後,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變更申請後,20日內作出許可變更或不予許可變更的決定。

第十六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除應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下,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的公民;

(二)具有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七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三)初中以上靜電油煙處理機出租或同等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本市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近1年內體檢報告復印件;

(五)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承諾材料原件;

(六)駕駛員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申請者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八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考核後,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已取得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在註銷註冊後,可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九條 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後,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完成註銷註冊時,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證明等。

網約車駕駛員註銷註冊後,不得繼續在原註冊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三章 經營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除應當遵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網絡服務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二)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報備信息內容包括車輛技術狀況、安全性能情況及車輛保險購買情況等。不得接入其他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運營。

(三)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駕駛員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員應當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駕駛員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

(四)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報備信息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或協議簽訂情況、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情況等。

(五)明確服務質量標準,公佈投訴電話等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處理乘客投訴,按規定時限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並建立投訴處理相關檔案,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抽檢查核。

(六)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及營運信息實時共享至政府監管平臺,並接收監管部門反饋的管理信息。

(七)加強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一致,並將車輛和駕駛員對應信息向政府監管平臺報備。

(八)做好網約車車輛安全監管及駕駛員安全駕駛教育工作,督促網約車駕駛員按規定開展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駕駛教育工作;網約車車輛交通違法未處理達3宗、網約車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記滿12分或為非正常狀態的,應當立即做好停止網約車車輛、駕駛員運營服務管理工作。待網約車車輛、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處理完畢、《機動車駕駛證》狀態正常後,方可恢復網約車車輛、駕駛員運營服務。

(九)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水平和結構,並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網約車平臺公司官網和客戶端應用程序對收費標準和服務價格進行明示。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市場優勢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十)在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通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協議應當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履行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責任。

(十一)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完成服務後,應向乘客出具本市出租汽車發票。乘客在預約時明確出發地及目的地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預估車費並告知乘客。

(十二)在網約車車輛處於行駛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佈其他預約業務信息,防止影響行車安全。

(十三)保證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完好,並正常接入政府監管平臺。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的車輛應當及時維修,定位裝置正常運行後,方可繼續提供網約車服務。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所屬車輛接入第三方網絡服務平臺公司所屬的網絡服務平臺經營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協議,明確對車輛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等權利義務關系,保障乘客及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除應當遵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二)規范使用網絡服務平臺和相關運營、監管設備開展服務,自覺維護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等運營、監管設備完好,不得破壞、改裝;營運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故障排除後方可營運。

(三)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四)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五)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的人員營運,不得將個人所有網約車交由他人營運。

(六)不得巡遊攬客。

(七)不得進入巡遊車專用候客通道,不得輪排候客、攬客。

(八)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九)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十)發現乘客遺留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十一)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二)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車輛軌跡信息、訂單詳細信息(不含乘客個人信息)、服務質量、乘客評價信息以及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及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具體考核辦法由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可以通過調取的信息及交通監控視頻資料等收集證據。

第二十七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乘客、駕駛員投訴受理制度,公佈受理投訴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投訴和監督。

乘客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訴人的姓名、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網約車的號牌或者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信息;

(三)乘坐網約車專用收費憑證等證據;

(四)投訴桃園靜電機租賃的事實和要求;

第二十八條 乘客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答復不滿意或在辦結時限後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再次投訴,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配合調查。

第二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將相關信用記錄通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決定的單位門戶網站、“信用廣州”網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可以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推動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三十一條 本市可以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出租汽車裡程利用率等因素,適時建立網約車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

鼓勵提供高品質、差異化服務,高級車型網約車實行市場調控。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未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對收費標準和服務價格進行明示的,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違法行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破壞或改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的;

(二)營運設備功能故障、損壞,仍繼續營運的;

(三)途中甩客或故意繞道行駛。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進入巡遊車專用候客通道、站點輪排候客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將個人所有網約車交由他人營運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約車車輛所有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80日內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車齡從初次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日可延長為2年;采用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可不小於1550毫升且發動機功率可不小於108千瓦。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公佈之日後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的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小客車,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純電動續駛裡程不得低於100公裡。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有關術語解釋如下:

(一)新能源車,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或燃料電池中小客車。

(二)高級車型網約車,是指排量不小於2950毫升的自然吸氣發動機車輛,或者排量不小於2450毫升且發動機功率不小於160千瓦的增壓發動機車輛。

(三)出租汽車經營者,包括提供巡遊車和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台中靜電油煙機出租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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